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明確從2019年1月1日起,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有觀點認為,很多企業不能再按照最低標準繳納社保了,更有觀點認為,這將影響個人收入,顯然,這必將影響不少人的切身利益。
到底此次改革的影響有哪些?對個人和企業帶來哪些變化?拿到手的錢和未來保障如何取舍?且看分析。
在現實操作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企業不給員工上社保的情況,更為常見的是不給員工全額上社保,此次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后,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變。
根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職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繳費。
在現實情況中,很多企業不會按照你的月平均工資來繳納社保。比如,你的實際工資每月有10000元,但企業卻按照社保繳費下限5000元來給你申報和繳納社保費,這樣一來,雖然當期你到手的工資會變多,但長遠來看,你的社保權益是受到損害的,至少退休后拿到的養老金會變少。
而社保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以后,你和單位得按照實際工資10000元交社保。這樣一來,雖然你和企業當期繳納的社保費會變多,拿到手的工資會變少,但長遠來看是劃算的,這將大大增加你的社保權益。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認為,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社保費,提高了征繳力度,有利于將社會保險費基向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靠攏,解決長期存在的費基不實的問題。稅務部門的強制性還有助于落實《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對于欠繳社保費的罰則,規范市場主體的社保繳費行為。
會有人認為不繳社保、少繳社保會增加當前到手的薪酬,實際上并不劃算也不合法。社保是國家強制保險,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現實中,有些公司會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員工出具一份書面承諾,稱自愿放棄該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上,這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此外,還有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用現金代替社保繳納。這也是不可取的。
同時,每年社保機構都會在固定的時間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但現實中,有些單位為了節省用工成本,按最低工資或者低于員工實際工資的數字為基數為員工繳納社保費,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張盈華指出,稅務是垂直管理體系,稅務部門征收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地方政府對社保征繳的干預,確保社會保險的獨立運行。
不過,張盈華認為,就現行體系來說,社保費向稅務部門統一征收轉變,還需要考慮以下問題。一是五險征收力度加大,市場主體的遵繳率提高,基金收入必定會增加,而部分地區或部分行業、企業的繳費負擔可能會加重,因此降低社會保險費率還應繼續在路上;二是自雇就業者、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沒有雇主代扣代繳,需要稅務部門做好信息管理和經辦服務,以免這些群體出現社保斷繳問題。
根據人社保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年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合計67154億元,比上年增加13592億元,增長25.4%。基金支出合計57145億元,比上年增加10257億元,增長21.9%。其中,全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6614億元,比上年增長22.7%;支出40424億元,比上年增長18.9%;年末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存50202億元。
最需要關注的是社保繳費基數。根據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一般來說,工資越高、社保的繳費基數也就越高,反之亦然,但繳費基數是存在上限和下限的。
目前,已有多地調整社保繳費基數標準的上、下限。其中,北京、上海兩地社保繳費基數上限均已突破2萬元,并位居前兩位。天津市社保繳費基數最低標準從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標準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分別調整為21396元和4279元。
繳費基數高低會直接影響基礎養老金高低。此外,個人賬戶養老金是完全由個人繳費形成,繳費基數越低,個人賬戶累積儲存額越低,最后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越少。
如果繳費基數低,劃入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的金額就少,就會影響職工待遇。失業保險金標準與個人繳費基數相掛鉤。社保繳費基數也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傷殘補助待遇和生育保險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