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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選擇海外家族信托?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5-08   3694 次閱讀


家族信托作為一種資產傳承的工具,在海外已經體現出其成熟度和有效性。伴隨著國內高凈值人群的綜合理財需求日益增長,近年來,國內諸多機構也逐步開始轉向使用和推薦信托作為資產傳承和財富管理的工具。近期,平安銀行首單家族信托和招商銀行國內首家私人銀行家族信托是這一金融格局和市場期待的反映。這種局面,為家族信托的在我國內地的落地、生根及發展壯大提供了無限的想象空間。然而,對于國內家族信托是否能夠落實市場期待,不能盲目樂觀。


金融服務領域,中國長期以來已經形成并固化了銀行、信托、證券、保險四大金融業務的概念,而國際經驗和實踐表明,信托制度其實是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發展表外資產管理業務不可或缺的制度性工具,不應被隔離在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業務之外。


從歷史背景看,基于中國的《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和《證券法》的金融業單行法性質與《信托法》的《民法》特別法的性質,以及中國將所謂“信托業”從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分離出來的現實,中國信托業在分業體制下的定位,直接導致其在機構性質和業務范圍方面屬于信托公司業規范而非信托業規范的特征,與國際所認可的正統信托業務相比存在內生性缺陷。中國信托公司所從事的業務,其實質僅為兼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金融業務,不具備家族信托的基本屬性。中國《信托法》在對“信托”的定義中規避了財產所有權變動這一環節是一個明顯的佐證。


中國《信托法》中未明確規定“家族信托”的概念,盡管“家族信托(以個人作為委托人,以家族財富的管理、傳承和保護為目的信托,受益人一般為本家族成員)”的交易結構并未違反《信托法》的相關規定,其在國內開展并無法律法規禁止,但是,這不代表家族信托在國內開展不存在障礙。事實上,家族信托在我國信托制度下不可避免地會遭遇“信托效力障礙”及“稅理優勢弱化”等本質上的負面影響。


就家族信托的效力而言,由于我國《信托法》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具體情形尚缺乏明確的配套規定,造成信托財產登記中程序性規范的缺乏以及對信托效力理解上的混亂,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家族信托在中國的開展。


從家族信托在海外市場繁榮發展的重要因素源于有效地規避高額遺產稅的角度看,中國大陸開征遺產稅雖有趨勢,但其實際征收尚不確切,信托活動本身固有的稅收策劃和節稅功能未能得到有效體現,直接導致委托人在中國設立家族信托的意愿不強烈。


那么,中國大陸富裕家族真的不需要信托嗎?從資產分布、宏觀稅負、產業趨勢、信托資源等角度,恰恰可以得出海外信托當今在中國“受寵”的結論。


首先,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富裕人群的資產(資金、股權、不動產、動產等)早已經不限于中國大陸單一司法轄區,這直接造成信托事務的處理可能在中國大陸,也可能在海外地區或國家。


其次,中國財政部經濟建設司發布的《2013年上半年產業經濟運行分析與建議報告》稱,當前中國企業稅費負擔(包括稅收、政府性基金、各項收費和社保金等項目)高達40%左右,超過OECD國家的平均水平;而在中國偏高的宏觀稅負環境下,中國居民的實際經濟福利也存在減少趨勢。數據表明,1997年至2012年期間,中國城鎮家庭的名義人均收入的平均增速為11%,農村家庭則為9%,可見居民層面的名義收入也遠低于最窄口徑計算的稅負增速(即:1994年的11%,2003年的15%和2012年的20%),所謂“被逼移民(包括身份和資產)”的嘆息并非庸人自擾。


再次,縱觀“中國家族企業對中國GDP貢獻超過一半、家族企業吸納的就業人口占社會就業總人口的75%”以及“中國大陸84.5%的民營企業是家族企業、未來5到10年大約3/4的家族企業面臨交接班”這兩個現象,再考慮到“僅18%的企業家后代愿意主動接班”、“多數后代更親睞網絡、電子商務、VC、PE”的趨勢,不難看出,中國家族企業擬采取有效途徑抵御“富不過三代”的宿命可以說是一個“剛性需求”。


最后,中國的國稅總局698號文實施以來,某些提前設定海外信托的家族充分利用受益人變動得以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從而一定程度規避或減輕中國稅務負擔的故事,逐步廣泛流傳,凸現海外信托在便利性、隱蔽性的積極作用,尤其在進一步擴大中國富裕家庭利用海外信托引導家族資產傳承的需求方面存在推動作用。而中國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的規定,更從民事法律關系意思自治的角度給予中國富裕家族設立海外家族信托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從以上制度和現象分析,可以認為,海外家族信托在今后一段較長時期內,仍將在國人選擇資產傳承工具中占據優勢地位。畢竟,如果中國的信托制度改革在承認和借鑒國際通用理念方面不能運用充分的智慧和豁達,處理好制度設計、配套政策、金融創新等方面的問題,海外信托通過長期實踐所形成的在契約優先、意思自治、人才儲備、稅收刺激、服務廣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依然難以被動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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