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約型基金基本概念
概述
契約型基金也稱為信托型基金,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托人(托管人)之間訂立信托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托契約從事對信托資產的管理,由托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后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托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托契約來規范。
基金管理人
即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托管人
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協議。在托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并收取一定的報酬。
二、契約型基金募集規則
公開募集的監管:
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一)基金募集申請: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準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準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開募集的監管: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 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三、契約型基金的優勢
1.募集范圍廣泛:
根據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上限是200人,而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范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圍更廣泛,募集難度也大大降低。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
契約法律關系無需注冊專門的有限合伙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占用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3.決策效率高:
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托財產委托給管理公司管理后,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托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4.免于雙重征稅:
由于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并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采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5.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托契約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托的不同委托人之間沒有相互可以制約的關系,某些委托人做出 變動并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此外,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臺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也將大大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相比較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臨繁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6.資金安全性高:
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資金安全性,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受托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契約文件的約定,否則托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另一方面,沒有受托人的專門指令,托管人無權動用資金。除此之外,還可以設置 監察人對私募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沒有托管人這一保障環節,更多的要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伙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具有潛在的管理人攜款潛逃的風險。
四、契約型基金的實際操作
操作流程
1.募集前找托管人,銀行或者證券(必須具備托管資質),然后簽署相關協議,讓托管人開戶;
2.募集期跟投資者簽訂基金合同;
3.基金成立資金到賬,不一定資金真實到賬,至少有兩個人就行;
4.基金備案去基金業協會備案,獲得基金代碼,此周期最長;
5.基金投資賬戶開立,管理人提供資料,托管人完成。
優勢
1、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通道費用(現在的通道費用大約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費用不僅更高而且還會設保底金額)。
2、避免了很多投資限制:
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等。
3、手續簡便:
僅需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系,避開了成立企業(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4、投資者人數優勢:
單只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投資門檻 100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個小額(100 萬-300 萬元);有限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超過五十人(《合伙企業法》、《公司法》)。
5、稅收優勢:
契約型基金本身為一筆集合財產,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并且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企業也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公司制企業本身為納稅主體(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