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观看欧美一区/国产成人久久婷婷精品流白浆/韩国明星三级/国产亚洲精品美女久久 - 国产91桃色在线观看网站

咨詢服務熱線 400-688-2558 24小時財富熱線
咨詢服務熱線 400-688-2558 24小時財富熱線
投資資訊投資知識投資學院投資問答
當前位置:新聞資訊 > 投資資訊 > 銀行理財新規來襲,影響近30萬億巨資,核心內容全在這里了!
銀行理財新規來襲,影響近30萬億巨資,核心內容全在這里了! 來源: 發布時間:2018-07-25   2075 次閱讀
7月20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今年4月,醞釀已久的資管新規正式落地,但機構實操層面還有一些模糊之處,各界都在等待具體細則以指導開展業務。


7月20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推動銀行理財業務規范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




根據官方數據,截至2017年末銀行理財產品存續余額29.54萬億元,較年初僅增加0.49萬億元,同比少增5.06萬億元;增速較2016年同期下降21.94個百分點。


這次《辦法》的發布,無疑將對金融市場帶來巨大的影響,也將對300多萬銀行從業人員帶來影響。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主要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提出了以下監管要求:


一是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公募和私募理財產品


公募理財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私募理財產品面向不超過200名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同時,將單只公募理財產品的銷售起點由目前的5萬元降至1萬元。


5萬元投資門檻時,把一大批資金規模較小的客戶擋在了銀行理財產品的門外,5萬的門檻對于大城市的白領來說不算什么,但對于一般城市的工薪階層,廣大農村縣城等地的人士,還有中小城市的退休大爺大媽們來說,門檻并不低。


如今,銀行的公募理財產品門檻要從5萬大幅降低到了1萬,更多大爺大媽,工薪階層,農村縣城居民被納入進來。


中證財富解讀

銀行理財產品的5萬元購買門檻執行已久,高門檻將很多投資者阻擋在門外,尤其是年輕及低收入用戶群體,如今門檻由5萬元大幅下降至1萬元,使得銀行理財更加“平民化”,可以容納更多的投資群體,同時也可以緩解銀行的資金來源壓力。


二是規范產品運作,實行凈值化管理


要求理財產品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資資產;允許符合條件的封閉式理財產品采用攤余成本計量;過渡期內,允許現金管理類理財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估值核算規則,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讓投資者在清楚知曉風險的基礎上自擔風險。


中證財富解讀

根據資管新規,今后理財市場將全部是凈值型理財產品,可以是開放式,也可以是封閉式,其中封閉式產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開放式凈值型產品與開放式基金較為類似,采用市值法計量,收益波動頻繁而且幅度較大,而銀行理財的投資者大部分屬于穩健型投資者,對這類產品的接受程度較低;不過封閉式產品可以采用攤余成本法計量,收益較為穩定,而且虧損的概率較低,投資者更容易接受。此外,采用攤余成本法計量也可以有效避免流動性風險。


三是規范資金池運作,防范“影子銀行”風險


延續對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三單”要求,以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的限額和集中度管理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需要期限匹配。


中證財富解讀

資管新規嚴格限制了期限錯配,非標資產的期限往往較長,對于理財產品來說很難進行單一匹配,本次規定強調了非標資產不得進行期限錯配,必須執行嚴格的期限匹配。這一點對非標的管控依然較嚴,今后非標資產投資將受限。


四是去除通道,強化穿透管理


為防止資金空轉,延續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本行或他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規定;根據“資管新規”,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的資管產品不得再“嵌套投資”其他資管產品。




五是設定限額,控制集中度風險


對理財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中證財富解讀

過去面向普通投資者的理財產品是嚴格禁止投資證券市場的,只有私銀產品可以投資證券市場,但是意見稿明確指出,公募理財產品允許投資證券市場,并且規定了對理財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這相當于拓寬了銀行理財的投資渠道。


六是控制杠桿,有效管控風險


在分級杠桿方面,延續現有不允許銀行發行分級理財產品的規定;在負債杠桿方面,負債比例(總資產/凈資產)上限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


本辦法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后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每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只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中證財富解讀

早在2016年7月27日,《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曾規定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本次意見稿強調了這一規定。此舉也是為了強化銀行理財產品穩健性的特點,有效防范風險。


七是加強流動性風險管控


要求銀行加強理財產品的流動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壓力測試、規范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




八是加強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


延續現行監管規定,要求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管產品的發行機構、受托投資機構和投資顧問為持牌金融機構。同時,考慮當前和未來市場發展需要,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外,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也可擔任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為未來市場發展預留空間。


中證財富解讀

資管新規公布了過渡期截至到2020年底,不過本次文件規定,過渡期結束后銀行對難以消化的存量資產仍然可以繼續處理,沒有硬性要求必須在過渡期前處理完,其實相當于弱化了整改時間點。


九是加強信息披露,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


分別對公募理財產品、私募理財產品和銀行理財業務總體情況提出具體的信息披露要求。




十是實行產品集中登記,加強理財產品合規性管理


延續現行做法,理財產品銷售前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銀行只能發行已在理財系統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切實防范“虛假理財”和“飛單”。


中證財富解讀

明確所有理財產品都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投資者只要在系統中查找或搜索,很容易分辨出產品的真假,凡是查不到的均不是真正的銀行理財產品,由此可以減少虛假理財和飛單的現象。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過渡期自本辦法發布實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并要求銀行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財業務整改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并經董事長簽批后,報監管部門認可。


監管部門監督指導各行實施整改計劃,對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銀行,給予適當監管激勵。過渡期結束后,對于因特殊原因而難以回表的存量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權類資產,經報監管部門同意,商業銀行可以采取適當安排,穩妥有序處理。




發布實施《辦法》,既是落實“資管新規”的重要舉措,也有利于細化銀行理財監管要求,消除市場不確定性,穩定市場預期。


推動銀行理財回歸資管業務本源,引導理財資金以合法、規范形式投入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促進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監管標準,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逐步有序打破剛性兌付,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辦法》與“資管新規”保持一致,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主要需根據已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進行調整轉型,有利于促進新舊規則有序銜接和銀行理財業務平穩過渡。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依據)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定義)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投資者委托,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本辦法所稱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投資者支付收益、不保證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財產品。

第四條 (產品獨立性)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財產獨立于管理人、托管機構的自有資產,因理財產品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均歸入銀行理財產品財產。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托管機構不得將銀行理財產品財產歸入其自有資產,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銀行理財產品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 (禁止抵消)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理財產品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管理人、托管機構因自有資產所產生的債務相抵消;管理人管理、運用和處分不同理財產品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條 (基本原則)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第八條的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投資者自擔投資風險并獲得收益。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七條 (監管主體和監管原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理財業務實行穿透式監管,向上識別理財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理財產品的底層資產,并對理財產品運作管理實行全面動態監管。


第二章  分類管理

第八條 (產品分類-公募和私募)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公募理財產品和私募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公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公開發行的認定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公募理財產品投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私募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合格投資者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于單只理財產品不低于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財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于債權類資產和權益類資產等。權益類資產是指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

第九條 (產品分類-固收類、權益類、衍生類和混合類)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投資性質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權益類理財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和混合類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權益類理財產品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類理財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理財產品標準。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第十條 (產品分類-封閉式和開放式)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分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和開放式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封閉式理財產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固定不變,投資者不得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開放式理財產品是指自產品成立日至終止日期間,理財產品份額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按照協議約定的開放日和場所,進行認購或者贖回的理財產品。

第十一條 (業務資格)具有衍生產品交易資格的商業銀行可以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衍生產品業務管理的相關規定發行投資衍生產品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涉及外匯業務的,應當具有開辦相應外匯業務的資格,并遵守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集中登記)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集中登記:

(一)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前10日,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二)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前2日,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

(三)在理財產品募集和存續期間,按照有關規定持續登記理財產品的募集情況、認購贖回情況、投資者信息、投資資產、資產交易明細、資產估值、負債情況等信息;

(四)在理財產品終止后5日內完成終止登記。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本行理財產品登記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信息登記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進行補充或者重新登記。

商業銀行不得發行未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的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的顯著位置列明該產品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獲得的登記編碼,并提示投資者可以依據該登記編碼在中國理財網查詢產品信息。

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應當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持續加強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確保系統獨立、安全、高效運行;

(二)完善理財信息登記業務規則、操作規程和技術標準規范等,加強理財信息登記質量監控;

(三)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理財業務和系統運行等有關情況;

(四)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

(五)依法合規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確保信息安全;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一節  管理體系與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職責)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業務及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根據本行的經營目標、投資管理能力、風險管理水平等因素,確定開展理財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確保具備從事理財業務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和管理信息系統等人力、物力資源。

第十四條 (集中統一管理)商業銀行應當通過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暫不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總行應當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經營管理。

商業銀行設立理財子公司的監管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業務隔離)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理財業務與其他業務相分離,理財產品與其代銷的金融產品相分離,理財產品之間相分離,理財業務操作與其他業務操作相分離。

第十六條 (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業務性質和風險特征,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產品準入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人員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合作機構管理、產品托管、產品估值、會計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業銀行應當針對理財業務的風險特征,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確保持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并將理財業務風險管理納入其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內部控制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財業務的內部控制體系,作為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內部審計的相關規定,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報告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董事會應當針對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整改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外部審計的相關規定,委托外部審計機構至少每年對理財業務和公募理財產品進行外部審計,并針對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新產品準入)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的內部審批政策和程序,在發行新產品之前充分識別和評估各類風險,由負責風險管理、法律合規、財務會計管理和消費者保護等職能的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并獲得董事會、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高級管理層或者相關部門的批準。

第十八條 (風險隔離)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確保每只理財產品與所投資資產相對應,做到每只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理財業務。

本辦法所稱單獨管理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進行獨立的投資管理。單獨建賬是指為每只理財產品建立投資明細賬,確保投資資產逐項清晰明確。單獨核算是指對每只理財產品單獨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確保每只理財產品具有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產品凈值變動表等會計報表。

第十九條 (估值核算)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指導意見》關于金融資產估值核算的相關規定,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的凈值。

第二十條 (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遵守市場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在理財產品之間、理財產品投資者之間或者理財產品投資者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第二十一條 (關聯交易)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本行或托管機構,其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其控股或者參股的機構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于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并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關于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理財業務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理財業務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提交有權審批機構審批,并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商業銀行不得以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于投資于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行注資等。

第二十二條 (操作風險資本)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

第二十三條 (投訴處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理財業務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明確受理和處理投資者投訴的途徑、程序和方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監管規定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第二十四條 (人員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理財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理財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及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標準。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理財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自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理財產品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財產品財產;

(三)利用理財產品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理財產品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財產品投資者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侵占、挪用理財產品財產;

(六)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節  銷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銷售定義)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向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和辦理認購、贖回等業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總體要求)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宣傳或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應當全面、如實、客觀地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財產品類型、投資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風險和收費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語言表述必須真實、準確和清晰。

商業銀行發行理財產品,不得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在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本中只能登載該理財產品或者本行同類理財產品的過往平均業績和最好、最差業績,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理財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等于理財產品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

第二十七條 (產品評級)商業銀行應當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根據理財產品的投資組合、成本收益測算、同類產品過往業績和風險水平等因素,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風險評估)商業銀行應當對非機構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級至五級,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商業銀行不得在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過程中誤導投資者或者代為操作,確保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條 (風險匹配要求)商業銀行只能向投資者銷售風險評級等于或低于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并在銷售文件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投資者范圍,在銷售系統中設置銷售限制措施。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對理財產品進行拆分等方式,向風險承受能力低于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的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當對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來源實行穿透原則,不得通過嵌套等方式直接或變相引入個人投資者資金。

第三十條 (銷售起點)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性質和風險特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

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合格投資者投資于單只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混合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40萬元人民幣,投資于單只權益類理財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理財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一條 (銷售渠道)商業銀行只能通過本行渠道(含營業網點和電子渠道)銷售理財產品,或者通過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二條 (專區銷售和雙錄)商業銀行通過營業場所銷售理財產品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實施理財產品銷售專區管理,并在銷售專區內對每筆理財產品銷售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三十三條 (文檔保存與保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規定,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過程涉及的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錄音錄像等相關資料。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履行投資者信息保密義務,建立投資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資者信息被不當采集、使用、傳輸和泄露。商業銀行與其他機構共享投資者信息的,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本中予以明確,征得投資者書面授權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資者信息保密義務。

第三十四條 (銷售授權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授權管理體系,制定統一的標準化銷售服務規程,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明確分支機構業務權限,并采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對分支機構銷售活動的管理。

第三節  投資運作管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范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可以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金融債券、銀行存款、大額存單、同業存單、公司信用類債券、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交易所市場發行的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其他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資產。

第三十六條 (負面清單)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投資于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發行的次級檔信貸資產支持證券。

商業銀行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辦法第三十五條所列示資產之外,其他由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設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機構發行的產品或管理的資產,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附屬機構依法依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投資比例調整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載明產品類型、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及其投資比例,并確保在理財產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比例合理浮動,不得擅自改變理財產品類型。

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理財產品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范圍、投資資產種類或投資比例,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信息披露。超出銷售文件約定比例的,除高風險類型的理財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并做好理財產品信息登記;投資者不接受的,應當允許投資者按照銷售文件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三十八條 (資管產品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準確界定相關法律關系,明確約定各參與主體的責任和義務,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指導意見》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該資產管理產品的監管規定;

(二)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于其他資產管理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除外);

(三)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得簡單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層資產的類別和投資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登記資產管理產品及其底層資產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 (非標債權投資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并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

(二)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單一機構及其關聯企業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余額,不得超過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資本凈額的10%;

(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均不得超過理財產品凈資產的35%,也不得超過商業銀行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披露總資產的4%。

第四十條 (投資限制)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本行信貸資產受(收)益權,面向非機構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不良資產受(收)益權。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應當審慎評估信貸資產質量和風險,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定價,必要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級機構等獨立第三方機構出具專業意見。

商業銀行應當向投資者及時、準確、完整地披露理財產品所投資信貸資產受(收)益權的相關情況,并及時披露對投資者權益或投資收益等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

第四十一條 (集中度管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證券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理財產品凈資產的10%;

(二)商業銀行全部公募理財產品持有單只證券或單只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

(三)商業銀行全部理財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商業銀行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業銀行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于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府機構債券、政策性金融債券、大額存單以及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杠桿控制)商業銀行不得發行分級理財產品。

本辦法所稱分級理財產品是指商業銀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償順序的不同,將理財產品劃分為不同等級的份額,不同等級份額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額比例計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約定、按照優先與劣后份額安排進行收益分配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每只開放式公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140%,每只封閉式公募理財產品、每只私募理財產品的杠桿水平不得超過200%。

本辦法所稱杠桿水平是指理財產品總資產/理財產品凈資產。商業銀行計算理財產品總資產時,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合并計算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底層資產。理財產品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應當按照理財產品持有資產管理產品的比例計算底層資產。

第四十三條 (流動性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加強理財產品及其所投資資產期限管理,專業審慎、勤勉盡責地管理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并得到公平對待。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設計階段,綜合評估分析投資策略、投資范圍、投資資產流動性、銷售渠道、投資者類型與風險偏好等因素,審慎決定是否采取開放式運作。

商業銀行發行的封閉式理財產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開放式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的流動性應當與投資者贖回需求相匹配,確保持有足夠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以備支付理財產品投資者的贖回款項。開放式理財產品應當持有不低于該理財產品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和政策性金融債券。

第四十四條 (期限匹配要求)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理財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理財產品,并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理財產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 (交易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加強理財產品開展同業融資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風險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實施盡職調查和準入管理,設置適當的交易限額并根據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買入返售交易質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學合理的質押品估值方法,審慎確定質押品折扣系數,確保其能夠滿足正常和壓力情景下融資交易的質押品需求,并且能夠及時向相關交易對手履行返售質押品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壓力測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理財產品壓力測試制度。理財產品壓力測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針對單只理財產品,合理審慎設定并定期審核壓力情景,充分考慮理財產品的規模、投資策略、投資者類型等因素,審慎評估各類風險對理財產品的影響;壓力測試的數據應當準確可靠并及時更新;

(二)壓力測試頻率應當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增加壓力測試頻率;

(三)在可能情況下,應當參考以往出現的影響理財產品的外部沖擊,對壓力測試結果實施事后檢驗,壓力測試結果和事后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

(四)在理財產品投資運作和風險管理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必要時根據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調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財產品應急計劃,確保其可以應對緊急情況下的理財產品贖回需求。應急計劃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壓力測試結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應急資金來源、應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

(六)由專門的團隊負責壓力測試的實施與評估,該團隊應當與投資管理團隊保持相對獨立。

第四十七條 (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和贖回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開放式理財產品認購環節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財產品投資者集中度,審慎確認大額認購申請,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對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認購申請的情形進行約定。

當接受認購申請可能對存量理財產品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時,商業銀行可以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認購金額上限或理財產品單日凈認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認購、暫停認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理財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在確保投資者得到公平對待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約定,綜合運用設置贖回上限、延期辦理巨額贖回申請、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收取短期贖回費等方式,作為壓力情景下開放式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輔助措施。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約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投資者相關處理措施。

本辦法所稱巨額贖回是指商業銀行開放式理財產品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理財產品總份額的10%的贖回行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 (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明確規定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名單應當至少由總行高級管理層批準并定期評估,必要時進行調整。商業銀行應當切實履行投資管理職責,不因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而免除自身應當承擔的責任。

本辦法所稱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機構、根據合同約定從事理財產品受托投資的機構以及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相關的投資顧問等。理財投資合作機構應當是具有專業資質并受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金融機構或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

商業銀行首次與理財投資合作機構合作的,應當提前10日將該合作機構相關情況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 (禁止自有資金投本行理財或提供擔保)商業銀行不得用自有資金購買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不得為理財產品投資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擔保或回購承諾,不得用本行信貸資金為本行理財產品提供融資和擔保。

第四節  理財托管

第五十條 (理財產品托管)商業銀行應當選擇具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托管所發行的理財產品。

第五十一條 (托管機構職責)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的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確保實現實質性獨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財產品財產;

(二)為每只理財產品開設獨立的托管賬戶,建立托管明細賬,不同托管賬戶中的資產應當相互獨立;

(三)按照托管協議約定和理財產品發行銀行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對賬機制,定期復核、審查理財產品資金頭寸、資產賬目、產品凈值等數據,及時核查認購資金的到賬、贖回資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資資金的支付與到賬等情況;理財產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結果出現錯誤的,應當提示理財產品發行銀行予以糾正;

(五)監督理財產品投資運作,發現理財產品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合同約定進行投資的,應當及時通知相關方并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持續跟進后續處理情況,督促相關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六)辦理與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理財產品托管協議、對理財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財產品財務報告等信息及時進行復核審查并出具意見,以及在理財產品半年度和年度報告中出具理財托管機構報告等;

(七)保存理財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八)對理財產品投資信息和相關資料承擔保密責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審計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從事理財產品托管業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托管業務人員不得有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所列行為。

第五十二條 (強制托管要求)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發行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機構進行托管:

(一)理財產品未實現實質性獨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則,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向上穿透登記最終投資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記理財產品投資的底層資產信息,或者信息登記不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的;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節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條 (理財業務披露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每半年披露其從事理財業務活動的有關信息,披露的信息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當期發行和到期的理財產品類型、數量和金額、期末存續理財產品數量和金額,列明各類理財產品的占比及其變化情況,以及理財產品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規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條 (基本信息查詢)商業銀行應當在本行營業網點或官方網站建立理財產品信息查詢平臺,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理財產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條 (理財產品披露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理財產品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的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應當在本行官方網站或者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獲取的登記編碼;

(二)銷售文件,包括說明書、銷售協議書、風險揭示書和客戶投資者權益須知;

(三)發行公告;

(四)重大事項公告;

(五)理財產品定期報告;

(六)理財產品到期公告;

(七)臨時性信息披露;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

商業銀行發行私募理財產品的,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與合格投資者約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頻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的資產凈值、份額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條 (發行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發行公告應當包括產品成立日期和產品募集規模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成立之后5日內披露發行公告。

第五十七條 (重大事項公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投資者或者理財產品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后2日內發布重大事項公告。

第五十八條 (定期報告)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定期報告中,向投資者披露理財產品的存續規模、收益表現,并分別列示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分析,以及前十項資產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上半年結束之日起30日內、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理財產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理財產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續期不超過90日的,商業銀行可以不編制理財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 (公募開放式和封閉式產品信息披露)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后2日內,披露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在開放日的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認購價格和贖回價格,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公募開放式理財產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和資產凈值。

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每周向投資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閉式理財產品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

第六十條 (到期公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到期公告應當披露理財產品存續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終止后5日內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一條 (產品賬單)商業銀行應當在理財產品的存續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資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財產品賬單,賬單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者持有的理財產品份額、認購金額、份額凈值、份額累計凈值、資產凈值、收益情況、投資者理財交易賬戶發生的交易明細記錄等信息。

第六十二條 (固收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產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向投資者披露公募和私募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理財產品的以下信息:  

(一)固定收益類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包括理財產品所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等;每筆非標準化

咨詢
您將會收到信托投資公司的風控措施、電子版合同等詳細資料,全國客服熱線:400-688-2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