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下面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信托收據是什么的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信托收據是什么
信托收據 (Trust Receipt) 是進口人借單時提供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文件,用來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為提貨、報關、存倉、保險、出售并承認貨物所有權仍屬于銀行。
申請條件
1.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2.單據須屬于我行開出的信用證項下才可以辦理信托收據;
3.信托收據須指明客戶作為銀行的受托人代銀行保管有關貨物,同時保證:3.1以銀行名義代辦貨物存倉或處理;
3.2在銀行要求下立即退回有關文件;
3.3以銀行名義進行貨物加工并在加工后重新存倉;
3.4安排出售貨物。
適用范圍
1、在銀行享有授信額度的客戶所開出的信用證項下來單。
2、賣方以付款交單托收方式的進口代收單據,但不適用于承兌交單進口代收單據。
3、申辦進口押匯。
利弊分析
首要問題是已經取得的發展和成績能否持續、穩固。
其次,理財市場大瓜分,業務競爭日趨激烈,信托行業正統的業務優勢將難以維持延續下去。
最后,信托配套法規制度的缺失,監管方式的“一律”原則,被認為依然是信托創新發展的瓶頸與門檻。
在經歷了近幾年的爆發式增長之后,信托業的后續發展引人關注。信托行業已進入戰略轉型和高速發展前所未有的態勢中,已經成長為中國金融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信托業的發展也存在多個隱憂。
隨著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向的變化,信托機構如何發揮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和制度優勢,適時改變信托經營管理策略,充分發揮功能優勢、豐富信托新產品、提高在經濟結構調整中投融資創新服務水平,將成為當下信托機構必須面對的現實:一方面,龐大的存量信托資產需要穩健管理,這將考驗信托機構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風險緩沖能力;另一方面,在傳統的優勢業務日漸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業務以帶動增量的信托資產,也是備受關注的現實問題。
在過去的十年中,信托公司依照法規的規定,名正言順地扮演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先導者”的角色,并積累了豐富的管理經驗。但是由于主客觀的復雜原因,信托更多的是從事平臺或通道業務,其資產自主管理的核心價值尚未完全發揮出來。面對新出現的資產管理行業激烈競爭的局面,信托公司行業能否在牌照價值之外,體現更多具有專屬競爭力的核心價值,這可能是在其未來資產管理中需要著重考慮的一個問題。
盡管《信托法》確立了我國基本的信托制度,為我國信托行業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法律層面的有效保護作用,但因其在信托財產獨立、信托生效等規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別是最為需要的信托登記、信托稅制、信托業務規范、信托受益權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設,沒有及時跟進,使信托向縱深方向的創新展業,受到了極大的約束和限制。
此外,沒有法律層面的效力,也沒有國務院行政法規層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規范信托公司,屬于信托公司行業的業務范圍,很難抵御諸如銀行、證券、保險、基金等同類機構的獵食。